民企江西实华及投资人王云华在投入全部核心资源、垫资逾亿元完成项目建设、与央企“中广核节能”公司“混改”成立“中广核实华”公司后预计公司年纯利润两千万元以上的情况下,央企“中广核”节能公司人员因民企投资人不愿充当白手套进行利益输送,而全面排挤、构陷民营企业,违法违规强行对混改合资企业“中广核实华”实施破产。权威专家论证后指出:中广核实华现阶段不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不应宣告破产。
王云华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招商引资、筑巢引凤,为央企中广核贡献了自己全部的优质项目和稀缺资源。
江西实华是江西省“服务业龙头企业”和“红十字博爱单位”,是国家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主动帮助政府职能部门规范燃气市场和消除安全隐患,其配合政府推行的“平价燃气进万家”民生示范工程获得国务院、中央财政支持,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称赞。江西实华投资人王云华获得安福县工业园区优秀党员和安福县优秀政协委员荣誉称号,全票当选吉安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屡屡捐赠善款,社会各界和中央及地方媒体均给予了江西实华和王云华高度称赞。
2014年,中广核节能与当地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成立中广核实华,拟投资55亿元:①将原有7200方液化石油气储备库扩建到19200立方米;②建设2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备库项目;③建设10万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LNG)储备库项目,配套建设加气站、加油站,以及打造安福县清洁能源产业园。上述优质项目和稀缺资源均是江西实华取得的项目或资源,江西实华将这些核心资源毫无保留注入中广核实华。
民营企业家王云华拒绝违法违规、抵制“潜规则”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 合资前,铁路专用线合理价值为约5000万元,中广核相关人员通过白手套索贿未果便操控评估价格为3000万元,随后又暗示潜规则,江西实华断然拒绝,宁可将5000万元的铁路专用线最后以2000万元作价。
2. 混改合作期间,在LNG点供项目设备和气源搞所谓“统一采购”,价格比单独购买还贵,作为总经理的王云华坚决抵制。中广核节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下属企业用30万元买50立方米的旧储罐,而江西实华只需要8万元。
3. 中广核节能公司要求中广核实华每年出资20万元聘请其指定的常年法律顾问,王云华坚决不同意利益输送,最终降为每年3万元。
4. 中广核实华505库已完成评估,但中广核节能仍然要求中广核实华评估505库安全现状,而且中广核方面擅自决定其委派人员推荐需要20万元评估费的评估机构,拒绝江西实华推荐只需要1万元评估费的评估机构。
5. 中广核委派人员要求高额租赁6台小轿车供其使用。王云华不同意铺张方案,无偿提供自己的两辆小轿车并聘请司机,供公司使用,分文未取;但他们为了私自用车和虚报开支,仍然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供其挥霍。
6. 中广核节能联合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指出:公司铁路专用线和所有设备维修和更换、办公场地租金、公务用车、差旅费、员工伙食费及中广核委派人员的住房租金等公司日常费用等,未在中广核实华列支,均由江西实华或王云华个人垫付。王云华担任总经理的薪酬待遇及五险一金、津贴等分文未取,差旅费、业务费一分钱都没有报销(中广核实华至今拒绝按照离任审计报告和股东会董事会的要求梳理列支)。
为了响应中央支持“混改”的政策,王云华垫资1.36亿元完成中广核实华全部项目建设、垫资整改提升安全等级。
在控股股东中广核节能融资承诺未能兑现的情况下,江西实华垫资建设:1.92万方液化石油气储备库扩建工程;2万方成品油库;51座LNG点供项目,中广核实华至今拖欠江西实华1亿多元工程建设款及财务成本。
江西实华还垫付505库区安全整改费用719.18万元,使储备库荣获“2017年度中广核安全质量标杆班组”称号。中广核节能单方经营后因“安全隐患”停产停业,且至今未能恢复。
江西实华王云华还协助开展燃气贸易和液化天然气点供业务。他将自行开拓的液化气批发市场全部无偿移交给中广核实华,并配合其拓展下游客户。为了使中广核实华经营合规,江西实华积极配合其开展燃气贸易业务和天然气点供业务,并承担巨大的资金风险、安全生产风险和法律风险(江西实华为此被构陷倒欠中广核实华5513万元)。
为了帮助合资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江西实华以中广核实华的名义捐助60万元为当地燃气扶贫,使中广核实华获得政府精准扶贫先进单位;王云华个人还以中广核实华名义捐赠担任中广核实华总经理期间的百万元薪酬,设立安福中学教育助(奖)学基金,但中广核实华至今既未将薪酬捐赠给安福中学,也未发放给王云华。
中广核实华控制人弄虚做假、将盈利企业强行破产清算,暴露出内部人失控、追责问责机制空转、审计机构配合财务造假、评估机构虚假评估造成国资流失、司法为违法违规背书、以破产程序逃避债务、避免问责等严重问题。
混改公司蓄意终止优质盈利业务,彻底摧毁企业核心造血能力。为刻意制造企业亏损假象,实控人罔顾企业经营收益与国资权益,擅自终止和放弃公司多项稳定盈利的核心业务,涵盖融资性贸易、瓶装液化气充装及批发、液化气储存等优质项目。上述业务可以稳定创收,年纯利润或超2000万元,是公司造血支柱。实控人恶意关停优质盈利业务,直接斩断企业稳定营收来源、彻底摧毁公司造血机能,强行制造企业经营亏损的虚假表象,导致国有资产和民营资产严重流失。
1.通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利益输送和摧毁公司资产:利用合同把账面净值6081万元(实际价值近亿元)的优质资产以5000万元贱卖,实际融资年化利率远超原银行贷款利率,并且合同签订也不经过董事会授权,被中广核集团纪委认定“违反了公司章程和相关治理授权的规定”并批评教育。合同履行中,中广核融资租赁公司仅支付4000万元转让费,未追偿欠付的1000万元。
2.通过停产停业和丧失经营资质阻断公司经营:融资性贸易业务、充装设备及场地租赁合同长期给公司创造稳定收益,中广核委派人员却无故终止,江西实华多次书面提出出钱出力帮助公司恢复生产经营、延续经营许可证、重启燃气供应,但中广核委派人员断然拒绝。
实控人财务造假,制造“资不抵债”表象:实控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可以正常使用、具有市场价值的储气库设备计提巨额减值;对应该追回的债权(如中广核融资租赁公司拖欠的1000万元转让款、132万元保证金及1000多万元违约金)直接抹掉,从未启动任何追偿程序;同时其在单方经营期间委托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各年度审计报告均被湖南省财政厅、上海市财政局认定违规和存在重大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实控人仍然将其作为“资不抵债”的依据提交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并用于评估公司资产价值,最终该评估机构也被江西省财政厅认定存在五大问题。
3.中广核节能违规阻拦核心项目落地,使上亿元收益归零,反向新增七千余万元巨额债务。
实控人恶意阻挠成品油库项目验收、收购、转让,蓄意废置优质核心资产,这不仅直接导致公司上亿元预期收益归零,数千万元优质资产长期闲置和贬值,还因人为拖延项目履约,致使公司背负巨额工程款与违约金,新增债务7000余万元。
4.放任行政许可失效,消灭经营资格,将企业推向破产深渊。实控人刻意不作为、阻扰公司燃气经营、气瓶充装、移动压力容器充装等核心经营业务的行政许可等资质的延续换证,故意使企业全部行政许可过期失效。企业因此丧失合法经营资格,无法开展经营活动。该后果完全系人为刻意造成,与市场经营风险无关。
5.放弃巨额债权,蓄意掏空企业资产,且导致3亿元经济损失。实控人阻拦股东依法行使合法代位追偿权,刻意阻挠公司追讨关联企业中广核融资租赁公司全部欠款,包括1000万元租赁物价款、1000余万元违约金、132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对应违约金。同时,拒不追偿包括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在内的、由其自身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3亿元巨额经济损失,制造资不抵债的虚假财务状态。
6.伪造仲裁依据、非法仲裁,超低价贱卖企业上亿元优质资产。实控人违规操纵司法程序,伪造融资租赁纠纷的仲裁协议进行违规仲裁,并利用因此获得的仲裁裁决,将公司价值上亿元的优质资产非法划转至作价仅3000余万元的关联公司,掏空企业全部生产经营资产,彻底斩断企业存续根基,是典型的恶意侵吞国资、人为制造破产的严重违法操作。
7.公然背信毁约,倒逼企业破产。实控人独自经营公司期间,出具《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函》郑重承诺:稳定企业控股权、不缩减股本权益、保障企业正常履约、确保公司不进入破产程序经营、杜绝企业破产、维持企业充足现金流与良好性财务状态。但随后公然背信弃义、违约毁约,系统性破坏公司治理、掏空企业资产、破坏企业偿债能力,处心积虑蓄意逼迫优质混改企业破产倒闭。
8.肆意挥霍公司资金,进行利益输送,加剧企业财务危机。实控人肆意僭越权限,拒不接受董事会、股东会对财务预决算的审批监管,擅自调度巨额资金、违规审批报销各类费用,大肆从事利益输送。通过自报自批费用、虚假开发票套取资金、为打击举报人恶意诉讼并违规支付巨额代理费、支付数百万元设备检验费却长期闲置设备等恶劣行径,肆意挥霍企业有限资金,持续加剧财务危机,人为制造企业“无力偿债”的虚假困境。
中广核节能存在巨额财务造假、虚增亏损负债,蓄意捏造资不抵债假象。拒绝一切挽救企业的合理方案,不惜一切手段毁灭公司。
如果公司不破产而存续,实控人将面临一系列无法回避的追责追偿压力:一是江西实华作为股东兼债权人垫付的近两亿元相关债务;二是融资性贸易账期款的结算压力;三是民企股东关于实控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四是融资租赁业务承诺函带给中广核节能的保证债务……正是以上债务和法律责任存续状态下的不可回避性,决定了实控人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推动公司破产。
1.排挤江西实华,剥夺民企股东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对向上级组织正常反映情况的江西实华打击报复。
2.不惜造成中广核实华公司巨大经济损失,而故意采取违约等手段解除各种合作关系,使得江西实华无法经营。
3.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擅自停止燃气供应,阻拦江西实华合法经营和燃气保供,破坏国务院中央财政支持的“平价燃气进万家”民生工程,甚至污蔑“平价燃气进万家”民生工程是非法经营而进行刑事控告。
4.把江西实华为中广核节能实现业绩而垫资1500万元政府奖返款,也向相关机关控告与政府合谋诈骗,企图把各方的善意帮扶构陷为刑事犯罪。
5.制造买卖合同冤假错案,并要求将江西实华的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等,把债权人污蔑为债务人,把帮助合资公司维权者诬陷为侵权者。
6.不惜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拒绝江西实华提出的“恢复生产经营”和“承债式转股”及“收购债权”等一切挽救方案,执意推进中广核实华破产清算。
这家发展潜力巨大的央企与民企混改公司,缘何进入破产清算?如果是为了退出,为什么不按照正常途径挂拍转让股权,而非要通过破产清算这种极端手段毁灭公司?
中广核关联公司能够全额实现债权,为什么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损失90%的国有资产和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管理人有没有查明该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清算条件、破产清算的原因和责任、是否可以且应当恢复生产经营以恢复公司资产价值?有没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纠正?为什么没有对责任人进行追责和追偿?江西实华向其发出26份《履职提示函》后,有没有依法履职?
负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最终控股股东中广核集团,有没有遏制实控人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有没有对其追究责任?
试问:当实控人先因违法违规、经营管理失职而造成国有资产和民营资产流失,面临追责风险,随后便通过停产停业、贱卖资产、财务造假、虚假仲裁等一系列违规操作,用更大的错误来掩盖最初的过错,用破产清算阻断一切追偿追责路径。这样的破产原因,究竟是市场风险所致,还是人为破坏造成的?
在权威专家出具的《关于中广核实华燃气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中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具备法定破产原因”;“财务、审计、评估及预重整材料不足以真实反映资产负债状况”;“企业仍具持续经营和挽救价值,破产清算非当然优先”;“法院和管理人负有持续审查、追偿职责,本案审查义务尚未穷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广核燃气享有足以申请中广核实华破产的真实、合法、确定的到期债权,也不足以证明中广核实华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法定破产原因。中广核实华现阶段不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不应宣告破产”。
司法部门也曾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展现出值得充分肯定的纠偏态度:
1.对中广核实华治理存在的种种乱象,安福法院不仅判决中广核实华公司大量决议无效、不成立或撤销,而且就中广核实华公司决议程序违法、治理混乱等问题发出《关于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的司法建议书》。尤其是对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违规造成公司损失,吉州区法院还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
2.吉安中院不仅维持基层法院一审正确判决((2024)赣08民终416号民事判决书),而且将相关侵权案件列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旨在“有效督促控股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方式召开董事会,避免控股股东独断专行,确保中小股东也能够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2020)赣08民终2140号等22起公司决议纠纷案件中,法院旗帜鲜明地支持公司规范治理,认定“程序正义的精髓在于保障决议参与者在表达意思之前能充分了解有关内容,平等地进行表决,而非流于形式”,关于中广核实华侵权的(2021)赣08民终1784号案例分析获得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民事三等奖。
本案的核心问题,不仅在于中广核实华是否具备破产条件,更在于控股方是否有权绕过公司治理,通过一系列违法违规的操作、不顾国有资产和民营资产流失,达到逃避责任、逃废债务、报复民企负责人之拒绝利益输送的目的,还在于破产管理人能否在明知相关债权缺乏真实公司意志、相关司法文书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继续通过选择性调查,将上述结果固化在破产程序之中?他们是否有权将破产程序异化为逃避国有资产流失追责的工具?
(江西实华投资人王云华提供了本文所有的资料证据,签字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权威专家的法律论证意见书及记者调查也确认了基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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