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母子股权转让的判决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日前,一场母子之间的股权转让判决因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84岁的母亲陈大左女士起诉儿子席某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公司股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席某华返还40.8%的股权,对于未支付转让价款的34.1%的股权,因为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06年,儿子席某华先生伪造母亲的签名,私自转让了公司40.8%的股权,2009年时被母亲陈大左女士发现,要求席某华先生返还,后来于2009年9月12日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母亲答应在儿子席某华先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条件下,将公司74.9%股权全部转让给席某华先生,其中34.1%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023万元。
同年2009年9月15日,母亲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后一再要求席某华先生付款,但席某华先生以种种理由一直未付款。
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多次报警,席某华先生将陈大左女士、席某辉先生、席某萍女士赶出公司。
后经多次协商,席某华先生分别于2011年10月10日签署《家庭会议决议》、2016年1月30日签署承诺书,表示要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但一直分文未付。
2018年5月15日,陈大左发函,要求付款,否则解除合同。
母亲陈大左女士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院起诉儿子席某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公司74.9%的股权。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判决支持陈大左女士的诉讼请求。席某华先生上诉至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返还被席某华先生私下转让的40.8%股权,但另外的34.1%的股权虽然没有支付价款,因为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行为法学会的权威专家就母子股权纠纷的上述判决提出:应当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民法典》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条款作出符合善良风俗和家庭内部和谐公平的判决。
专家指出,2011 年 10 月 10 日的《家庭会议决议》事实上改变了案涉 《股权转让协议》有关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时间的约定,将其改变为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依据《合同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陈大左对席光华的股权转让价金债权并未罹于诉讼时效。即使不关注《家庭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为母子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蕴含了基于血缘产生的身份关系,依据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不应简单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而应结合双方亲情关系的具体情况适用诉讼时效中断,陈大左女士对席某华先生的债权并未罹于诉讼时效。
依据《家庭会议决议》的约定的解除条件,在席某华先生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股权转让款时,条件就已成就,《股权转让协议》应自动解除。
基于一般的人伦关系,父母对子女通常不可能经常催债,反过来也如此,故法律通常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特殊对待。在本案中,陈大左女士和席某华先生之间为母子关系,这是本案适用诉讼时效必须考虑的特殊情事。因为通常母亲不可能对子女表达明确催债的意思,但这并不意味着母亲放弃了对子女的债权,尤其是在不止一个子女的情形。
有专家气愤地表示:判决结果很令人意外,意外在哪里呢?就是老妈把股权转让给儿子,完了也过户了,但是儿子就是不给老妈钱,老妈向法院告还告不赢,这个结果很让人难以接受。问题出在哪里呢?是中级法院的判决和高级法院的裁定过于死抠法律条文了,还有,对证据的采信上也存在问题。因为这样一些原因,结果造成一个不符合伦理的判决。一个五十岁左右的儿子,跟八十多岁的老妈进行股权交易,还判决老妈败诉,这个是符合伦理要求吗?现在这个判决最终的结果,就是欠你妈妈的钱,你就不用给,造成了一个违反家庭伦理、违反善良风俗的判决后果,很让人气愤。
专家指出:我通常这么想,一个案件的结果,当它违反常理的时候,这个判决可能是有问题的。现在发生在家庭领域的事情,特别是年老的妈妈和壮年的儿子之间,你是站到儿子立场上去欺负那个老妈,还是站在正义的立场上去维护老妈的权利?这是这个案件的核心。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教授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指出:“从总体来看这个案子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是在家族企业、在亲情、在血缘关系中间,在所谓的传统道德和现代法律的冲突中间发生的一个案子。从法律专家来说,从法律法条规定,或者是司法解释作一个切入点,但是总体来看,从案件本身发生的文化背景和带有中国特色的家族企业这个角度来看,可能力度会更大一些”。
“所谓的诉讼时效,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本身故意的拖延时间,本来我们私德社会,都喜欢在家庭内部解决,他恰好抓住了我们的软肋。诉讼时效所谓的效力和时长,跟他拒不执行和履行协议是直接相关的。诉讼时效其实应该保护合法的权利,但是现在的诉讼时效、对时效的追认,反而纵容了侵权人对他人财产的占有。只是这个案件本身产生的负向社会结果、它的影响会非常大,就是我们在保护谁?我们在纵容什么?”
“法律中有一个名词叫‘自由心证’,法官除了法定事实和证据之外,他还要凭借社会良知,法律如果只是冷冰冰的法条,没有社会良知,没有对公序良俗的保护,这个法律就丧失了它最根本的、最基本的功能。从自由心证可以看到很多证据之外的东西,证明席某华在贪占公司股份,他有强烈的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本身就是他构成违法非常重要的一个内部的动因”。
皮艺军教授进一步分析:“在家族企业纠纷里面,不要只停留在法律认定这个层面,是不是能够看到家族公司管理的理念、内部的私德与外在公共规则之间的冲突,这是一个中国特色。毕竟中国老百姓活在一个基本还没有摆脱私德社会的状态,还是讲究人情、人脉、关系。能不能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法律条文的坚守,另一方面是对公序良俗的坚守,对案件所产生的能量的正向和负向的评价,如果是现在这种判决,它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种影响所产生的压力是很大的。这个案子不仅是某个家族的事,可能与全国百姓相关,包括一些老百姓都能从中得到一种启示”。